船舶及船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船舶企业)

时间:2026-10-10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着力为水路运输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习惯上均称为艇。 法律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船舶管理业需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船舶及船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船舶企业)

海事局客运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海事局客运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办法涵盖法规依据、船舶管理、安全监管、专项管理及违规处理五大方面,构建了系统化的安全管理体系。法规依据与总体要求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修订)》,海事局通过制定和执行法规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明确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中国海事局对代管船舶的管理措施及流程涵盖船舶登记、安全与防污染、检验与证书管理三大核心环节,同时需防范典型问题并遵守相关法规。管理措施及流程船舶登记管理代管船舶需满足合法建造或购置条件,提交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完整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船舶港内作业行为,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港航经济健康发展。适用范围与目的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内所有船舶的安全作业,涵盖拆修关键设备、试航试车、放艇(筏)救生演习、烧焊或明火作业等场景。

新规铁拳!严打船公司拒载、甩柜!9月23日实施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发布新规,禁止船公司不合理拒载、甩柜等行为,该规则将于2024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FMC新规针对船公司不合理拒载、甩柜行为,依据不同阶段适用不同法律条款,并要求船公司提交机密文件以评估合理性,旨在保护货主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无理拒载、随意甩柜以及拒绝与客户就舱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等行为,新规将于2024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1、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2025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旧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第11号令)。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历年的考试重点主要集中在包装、集装箱装箱、散装液体及散装固体相关科目,涵盖法规条款理解、申报流程、安全技术要求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具体如下:包装科目重点 法规条款理解:第八条:禁止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曾出判断题)。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4、核心含义与适用场景1)信号目的是表明船舶正在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停泊或航行作业,让过往船只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撞或引发安全事故。2)适用货物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涵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中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像煤炭、铝渣等,还有易爆、易燃等危险货物。

5、而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具备相应的适航和适装的条件,才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1、现场验证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措施。船舶管理: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均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3、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度相衔接。

4、强化船舶动态监管重点船舶动态跟踪管理:运用“智汇江海”智能卡口系统对有涉海记录船舶等重点船舶进行人工布控,通过输入船名、船舶类型、MMSI码等信息对曾参与涉海运输的内河船布控,船舶下行进入南京辖区时系统自动报警。